10月8日,针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统一解答时指出,根据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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