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需突破瓶颈
发表时间:2012/9/12 0:00:00   发布人:个人担保

     担保行业目前暴露出来的各种违规经营现象,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几乎无利可图。各担保机构为了维持经营,给投资者回报,不得不从事各类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为担保机构本身积累了大量风险,一旦爆发,不可收拾。

  作为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应当要认识到担保行业各种乱象的原因所在,监管的目的在于让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结合担保行业现状,寻找突破口。对担保行业的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1、扭转监管思路,由约束、监督担保机构转变为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发展。2010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客观的来说,该《暂行办法》的实施,结束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混乱的局面,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经营的各项具体要求,对于规范和促进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细究起来,该《暂行办法》的内容,约束性的要求居多,支持、鼓励性的条文偏少。例如对注册资本、对外投资、代偿损失比例等等都有明确的限定,那么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民营资本的进入,不利于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于风险的管理能力,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注册资本的多少。目前,广东省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有明确的限定,珠三角的城市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地区为5000万元,这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该领域是很高的门槛。建议放开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限制,允许并鼓励发展区域性的中小型担保机构,在经济发展良好,中小微融资需求旺盛的区域,鼓励当地民营资本设立,注册资本较小,专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难以对其的还款能力做出评价,而区域性的担保机构由当地的投资者设立,对当地的企业经营情况容易了解,方便收集第三方的非财务信息进行评价,从而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有利于风险的防范。在实践中,区域性担保机构,由于掌握客户的第三方信息较多,往往出现代偿损失的概率较小。


  2、由监管担保机构为主转向监管被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目前担保机构各种违规经营情况,没有及时被发现,主要原因是担保机构自身逃避监管能力较强,刻意隐瞒、漏报各种的违规情况,而监管部门也往往仅对担保机构进行排查、了解,难以发现担保机构的违规经营现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无一例外都要通过企业进行,担保机构有没有多收保证金、甚至挪用客户贷款、担保费收取是否合理、担保贷款发放后是否对企业起到支持促进作用,都需要直接从被担保企业那里获取信息。

  建议建立担保机构报送被担保客户信息制度,并且与放款银行定期核对被担保客户信息,以防担保机构瞒报、漏报。根据担保机构报送的客户名单,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随机查访,如发现担保机构存在违规经营,尤其通过客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应当马上采取措施制止,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风险的累积和扩散,避免再次发生华鼎、创富、中担等风险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担保机构的违规情况及时向其合作银行、被担保客户以及社会公众及时披露,让担保机构的各种违规做法公之于众,引导社会舆论对其规范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让担保机构在阳光下经营,从而减少各类的违规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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