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担保业风险和完善体系
发表时间:2012/11/3 0:00:00   发布人:个人担保

       担保业已有上百年的历史,经多次演变,具有了准金融性、政策性和公益性的特征。为体现其“三性”,在股权结构、资金补偿、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有成熟的制度设计,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科学的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高效的配套服务体系,并使之法律化,确保了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作用。

  我国与国外担保业的差异比较

   (一)股份结构较少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权投资。这样的股权结构决定了担保企业的过分逐利性,而忽略了政策性和公益性。国外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有强大担保资金实力。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是信用担保制度的重要支柱。

   (二)风险控制不妥善
   
     1.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银担关系中,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基本是由担保机构100%承担。同时,银行在贷款定价时,部分银保合作的业务品种综合融资成本一般在12%左右,导致企业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失去了与担保公司合作的积极性。而发达国家的担保机构和银行按照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

      2.缺乏风险补偿机制。我国各级政府只是根据担保机构的业务额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是风险补偿。发达国家通常建立再担保机构,国家予以税收支持,以政府财力作为最后保证,解决赔付资金来源问题。在反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机构通常向企业要求100%的反担保,这不符合国际惯例,企业要求的贷款额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缺口,而不应是100%的反担保。

  (三)法律法规制度较欠缺

    1、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

  为推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行,我国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在信用担保机构成立的初期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保证担保机构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鉴于财政拨款有限和盘活存量资产的考虑,对政府出资的形式可实行多样化,如预算拨款、土地使用权、其他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等;此外,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担保体系。进一步调动民间资金等其他资金投入担保机构,可通过参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规范市场准入制度、监督制度等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

   2、完善担保公司风险的经济补偿,减小担保风险

   担保作为高风险行业,相关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是规范担保机构自身运作。按合理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担保赔付。探索与银行在中小企业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业务领域的担保合作,做大做强担保业务,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分散担保风险。

     二是建议建立担保风险政府适当补偿制度。由政府设立扶持担保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为担保公司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利用担保的放大效应引导银行资金投入民营及中小企业,真正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

  3、完善法规,保障中小企业体系

       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史,其共同的特点之一是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从我国担保业情况看,立法层次较低、针对性不强、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内容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快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行为规范、担保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行业管理规则和审批制度,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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