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应分类管理
发表时间:2012/11/2 0:00:00   发布人:个人担保

       担保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重要作用被各级政府所重视,除了增加对重庆担保公司的补贴和税收,各级财政还投资设立了大量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公共财政进入担保业的逻辑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而另一方面,民营资本也在源源不断的进入担保业。

  针对政策性和民营商业性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应该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坚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而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只要做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管多少都应该给予扶持和鼓励。
  
  《21世纪》:怎样才能既规范担保业的发展,又能保持担保业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
  
  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因此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经营不能偏离了这一方向。

  对于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只要做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不管多少,都应该受到鼓励。可以单独计算这部分业务的量,享受补贴和税收。在合法的范围内,担保公司还可以开展一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也不一定仅仅是针对中小企业,可以针对大企业。

  如果对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管得死,使其盈利空间不足以满足正常的投资回报要求,则民营资本势必大量撤出这个行业,最终造成整个担保业的萎缩,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就完全背离了监管的初衷。

  《21世纪》:政策性担保公司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如何衡量其绩效?
  
  行业的高限是10倍,但是具体到某个担保公司,则应该根据其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能力来确定其可以达到的最大放大倍数。

  衡量信用等级的因素包括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信用意愿是指历史上是不是很诚信,信用能力是指是不是有足够的资本金,足够的代偿能力。信用等级高的,履行代偿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要高一些,担保放大倍数就可以高一些。历史上的代偿率比较高,说明风险控制能力低,放大倍数就应该相对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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